p422
(p422+1)
是實事師諍云:「汝雖說云:非是無見是說無性,然前設過,若無自性,因果不成,尚未能斷。」以於彼宗無性與無,二無差別,故如是諍。次答彼云:「因生果等,能作、所作於有自性不可成立,唯於無性彼等乃能成。」
[釋]:本宗說這是實事師的諍辯說:「汝雖說云,非是無見是說無性」汝月稱論師雖然說非是無見、不是斷見,而是說無自性;雖然這樣說,「然前面所設的過失,也就是『若無自性,因果不能成立』之過失,尚未能斷。」
本宗解釋,「以於彼宗」『彼』是指實事宗,他認為「無自性與全無,這二者並沒有差別,故作如是諍辯。」
接下來,「次」論主月稱論師就回答彼云:「因生果等,能作、所作於承許有自性不可成立,唯於承許無自性,彼因生果等乃能成立。」
前p420+1「第三、諸中觀師如何答覆」之科判。自許中觀應成師之西藏學者及實事師,皆無法明辨「無自性與全無」或是「自性有與名言有」之間的差別。自許為中觀應成派之西藏學者,雖承許無自性,然又說無業果,因此,亦離不開斷見;而實事師是承許有自性,但是若承許有自性,以中觀應成派觀之,仍然會成為常見或斷見。故此科判主要是對於此四──無自性、全無、自性有、名言有,各別各別的回答。
前說:此段主要是辨別「全無與無自性」之間的差別。亦即中觀應成派認為「一切諸法皆無自性」,雖無自性,然亦有世俗業因果的存在。但是,自許中觀應成師之西藏學者與實事師都認為「若無自性則全無」。
p422+4此處是對於實事師所說之無事、有事而來做進一步的理解。因為實事師認為:若無自性即是「無事」,而無事即是全無,如是則緣起因果法皆不存在。故說:若緣起因果法存在則定須有自性,此為「有事」。但是,中觀應成派並非說是無事(全無),此如前說,中觀應成派承許無自性同時又可以建立緣起因果法,故並非如同實事師所說之「全無」,以下是對於此問題的辯論。
(p422+4)
《四百論釋》云:「我非說無事,是說緣起故。汝說有事耶?非唯說緣起故。汝何所說,宣說緣起。何為緣起義?謂無自性義。即自性無生義,能生性如幻現、陽燄、影像、乾闥婆城、化、夢果義,空無我義。」
[釋]:月稱論師所著《四百論釋》云:「我月稱論師非說無事─全無,如前所說,並非像你實事師所說的全無,而是說有緣起因果故。而汝實事師所說有事──即有自性耶?汝非唯說緣起故,因你實事師一談到世俗因果緣起法一定要有自性。實事師問:汝論主(月稱論師)何所說,而來宣說緣起呢?論主回答:何為緣起義?謂無自性義,意即自性無生義,由自性無生義而有能生性,能生緣起因果法。而此緣起因果法如同幻現、陽燄、影像、乾闥婆城、化人、夢之果義,何謂「果義」?以其是能生性,由於無自性故有緣起如幻之果義,雖是緣起如幻之果義,然是空無我義。」這地方所說的,如幻現、陽燄等,是一個形容詞,形容緣起義,一般看於前方的陽焰(浮塵為日光所照時呈現的一種遠望似水如霧的自然景象),會覺得是很真實的水,一旦靠近這個水是不存在。同樣用此譬喻來形容,一切緣起法都是無自性,但在染污的識體會顯現為有自性,且第六意識的分別心會執他為如其顯現的自性有真實存在,但這份自性有是否真實存在?如果 如同我們錯亂的識體所顯現所執著的那麼真實存在的話,透過勝義理智去抉擇,現量證空性的時候,事實上應該看到這份自性有,但是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這份顯現自性有這一分,如同在錯亂的識體之前顯現得很真實自性有存在,但事實上是不存在,所以我們說這叫如幻,用陽焰、影像作譬喻,所以所謂的緣起,一定是無自性。因為諸法的存在,是自性無生,所以才能夠有能生性,能生緣起如幻之義。
(p422+6)
此顯由許緣起,能除有事、無事,二邊之理。此由說緣起義是自性無生,故能除有實事論。顯說能生如幻等果為緣起義,故能除無事論。
[釋]:此《四百論釋》中所說「承許自性無生,才有能生幻化之果義」,由自性無生破除有自性,而有能生幻化之果義,此則能破全無之無事,故顯示由承許緣起,能除有事──自性有之常邊、無事──全無之斷邊,二邊之理。此《四百論釋》由說緣起作用如幻義,是因為自性無生,故由自性無生能除自性有之實事論。由自性無生顯示說有能生如幻…等果為緣起義,故由緣起義能除全無之無事論。
(p422+7)
言「有事」者,略有二義:謂自性義及作用義。實事師之有事,是有自性義;無事論之事,是有作用義。除彼二執即破自性,顯有因果如幻化故。
[釋]:本宗解釋所言「有事」者,略有二義:謂自性義及作用義。但實事師所承許的有事,即是有自性義;而無事論的「事」,是指有作用義,不是「自性」義。所以「無事」即成為無作用義。所以實事師所承許的有事,他承許有事即是於自性有的基礎上而有作用之事;那如果是無自性的話,則成為無作用的無事,意即全無。故破除彼有事、無事這二個執著,即需破除有自性。破除有自性,顯示有因果如幻化之義故。所以意即必須藉由破除自性有的基礎,把這基礎破除掉呢?才能夠破除實事論師及無事論師所提出來的論點,並且在破除自性有的當下,同時也顯現因果如幻作用之義。接下來看。
(p422-5)
又《四百論釋》云﹕「豈無緣過去境之念耶?誰云其無!我等非破緣起,如其所有即如是定解。論主已安立云:念謂於倒義,唯顛倒而生,故念所緣是過去事。若彼有性,其念由緣實有義故,亦可有性。若過去事全無自性,則緣彼念亦應無性,故云顛倒亦善成立。言顛倒者,是無自性及緣起義,非是餘義。事斷無義,非顛倒義。又過去事,非一切種全無所有,是所念故,見彼果故,亦非有性,應性常故,應可取故。」
[釋]:此處的重點,是對於實事師承許「憶念」與中觀應成派所承許的「憶念」是不相同的─對這個而來破斥。所謂的憶念,「憶念」會生起,是由前念所生,而憶念是緣過去之事,既然是緣過去之事或是由前念所生,那當然一定會有次第,既然有次第,而你又承許自性有的話,那麼,自性有又怎麼會有次第呢?因此,以中觀應成派來講,他因為承許無自性,無自性故觀待於現在而安立為過去之事。所以,他的過去與現在是相互觀待,既然是相互觀待,當然是有次第,因為無自性,那就不會有過失了。接下來我們做進一步的消文解釋說:
又《四百論釋》云﹕「實事師說:豈無緣過去境之念耶?這是實事師所說的,實事師說: 豈無緣過去境之念耶?誰云其無也就是說誰說沒有呢?我等非破緣起,如其所有之緣起因果,我即如是定解。並且承許他是存在的。接下來,論主(指龍樹菩薩)已於《中論》安立云:『念謂於倒義,唯顛倒而生。』。『念謂於倒義,唯顛倒而生。』這一句話是《中論》裡面龍樹菩薩所說的。所以月稱論師依著《中論》所說的:故「念」所緣是過去之事。若彼「所緣境」有自性,其念由緣實有之義故,那當然亦可有自性。假若過去事全無自性,則緣彼所緣境之念亦應無自性,所以故《中論》云:「念」是顛倒之義亦善成立。所以這地方的「顛倒」從這地方來講說,他是「顛倒之義」的話,這法的存在本無自性,但是又由於它會顯現自性有,因此他會變成顛倒。這地方就如同前面所解釋的「緣起如幻」,所謂的「緣起如幻」這個「緣起」他究竟本質、他成立的當下根本就是無自性。但是在我們的識體上會顯現為自性有,故說「緣起如幻」。同樣的道理,這個「憶念」,這憶念也是憶念過去的事,如同剛剛我們在解釋,既然是憶念過去的事,那它一定是有次第的,一定過去了。然後我現在再來憶念。所以這是有次第的,既然是有次第的,怎麼又會承許它是有自性呢?但在我們錯亂的識體,我們會耽著他為自性有,但本無自性,所以因此「念」是顛倒之義亦善成立。所以龍樹菩薩所說的就是這意思。
又《中論》所言之「顛倒」者,是無自性及緣起義,這就是我剛所解釋的,何謂「顛倒」因為本是無自性,所以才會有緣起之義。由於緣起之義我們會執他為自性有。所以「顛倒」者是無自性及緣起義。所謂「非是餘義」是說,非是能以其他的意義來作解釋,不能用其他的意義來做解釋。下面說「事斷無義,非顛倒義」這「事」,是指前面實事師之事─有自性,這地方所說的「事」不是「無事」或「無作用」的意思,實事師所說的緣起更不是《中論》當中所說的「顛倒」義。不是的。所以實事師所說的「事」呢?就如同前面我們所說的,他只要談到有事就是有自性。如果是有自性真實存在的話,哪何來的顛倒呢?就是因為顯現有自性這分不存在的,我們耽著他為自性有,所以叫「顛倒義」。雖然是無自性可是也不是全無。所以也不是無事。所以實事師所說的「事」呢?不是《中論》裡面所說的。「又過去事非一切種全無所有」因為過去事是存在的,何以存在呢?他有兩個理由:第一個(1)是所念故;(2)見彼果故。所以我們看P422-1是所念故,什麼叫(1)所念故,由於緣念的是過去的事,可以生種種憶念,可以生種種念頭。譬如講說:我們緣過去的順境,我們會起歡喜。我們緣過去的不順境,我們會起不悅意的心。所以他可以生種種念故,他是存在的。第二個是(2)見彼果故:什麼叫見彼果故呢?因為憶念是由所生,所以故非一切種全無所有,即是存在的,所以才說:見彼果故。為何說見彼果故呢?因為憶念他是所生。接下來亦非有自性,反面來講呢?假若有自性的話呢? 應性常故,應可取故。所謂可取的話,也就是這地方講說,如果緣念過去的事,這個如果是自性有的話,自性有是不會改變的,是恆常的,是不待他的。既然是有自性的話,應該如現前可取一樣。但事實上他不是現前可取。」此中說明:假若有自性,可以用二個因,也就是說這個”憶念”有自性的話呢?可以用二個因來破除:第一個他的性應常故:假若性是常的話,這常就是不觀待他法。如果是不觀待他法,就沒有所謂的緣念--憶念。所謂的緣念應觀待他法才有緣念。同樣道理,第二個也應可取,這個可取就是現前可取。所謂「念」是憶起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因此,一定是過去的事先生起來,之後這「念」才會產生,所以這定有時間的先後次第。假若這念所緣的過去的事他是有自性,如同你實事師所承許的有自性的話,有自性的話他就要成為常法。如果他是常法的話,則必定要恆常存在。如果是恆常存在,就會成為他沒有前後的同時存在。如果沒有前後的同時存在,那就不符合「念」的定義。因此這地方在破除你實事師你承許有自性的一個錯誤點。
(p422-1)
此說過去等事,既非全無,亦非有性,其顛倒虛妄義即緣起義,非無事義。故許諸法有自性者是實事論,或墮有邊,非說唯有法者,即實事論及實有師。如是若說內外諸法,由作用空為無事者是無事論,或墮無邊,非說彼無性者即墮無邊。
[釋]:本宗說:此說過去等事,我們剛所說的憶念過去等事。既非全無,它存在,可是亦非有自性,其過去事是顛倒虛妄義,什麼是顛倒虛妄義就是緣起義,所以既然是緣起義的話,那就非無事義──所謂無事,是沒有作用,全無了。也並不是全無。所以故承許諸法有自性者這叫實事論者,或墮自性有之常邊,故非說彼等唯承許有法者。並不是說,只要有法存在,就承許有法者,那即把他稱為實事論者及實有師,並不是這樣。即彼,也就是說除了承許有法之外,也就是說這一些實事論者或實有師呢?他除了承許有法之外,他只要承許有法這一刻,他同時也會承許自性有。所以實事師的「事」字呢?,非唯承許有諸法而已,同時當下呢?他一定要安立為自性有。還要承許自性有。同樣道理呢?如是若說內外諸法,由作用空,而稱為無事者是無事論師,彼等或墮全無之斷邊,如果你作用空而全無的話,那當然一定會墮入到斷邊。可是並非說彼若許無自性者,即墮入全無之斷邊。並不是這樣說。接下來我們再補充說。
此中這個「過去事」這一詞是否能夠安立呢?中觀應成派與實事師,那當然包括自續派他們所承許的並不相同。為什麼?因為所謂的過去的這個意思是他「已經滅掉了」-「已經消失掉了」。既然已經滅掉了,既然已經消失掉了,怎麼安立他為「事」呢?因為所謂「事」就必須要是「能作用」、「有作用」者。但是,以中觀應成派而言他的見解,因為他承許一切諸法無自性,因此法的存在唯觀待而有,所以「過去」是觀待現在而安立。並且承許他為無常法,所以既然是承許他為無常法,就是有作用的事物。因此,以中觀應成派來說,這「過去」他可以安立為「過去事」。由於其為有作用的事,剛剛消文的,故月稱論師所著《四百論釋》才會說:「是所念故」他緣過去事可以生起憶念,才有辦法「見彼果故」這是月稱論師他的看法,但是自續派以下他沒有辦法如同中觀應成師一般一樣安立過去為無常法。因為他們也一樣必須承許過去,所謂的過去就是「已滅」-「作用已經消失掉了」,他們會承許他為常法。為何他們會承許他為常法呢?因為自續派以下乃至實事師呢?他們承許一切諸法都為實有自性。所以呢?也就是他們承許實有自性,除了這法的存在之外,他們還要尋找。
所以假若他們承許為無常法的話,就必須再尋找其假立義,就我們剛所說的,因為他們承許自性有。既然承許自性有,就必須要尋找其假立義,但是呢?如果這樣的話呢?就會有已消失、已滅了、他已經沒有作用了,那同時你又可以尋找到一個有作用的自性有,因此它們就會產生過失。那就會變成「沒有作用」和「有作用」會同時存在的過失。所以他們無法如同應成派那樣承許。所以實事師包括自續派,他們認為:「過去事」,他們所承許的「事」當然必定與應成派所說的不同。亦即不僅會有如前面所說的就月稱論師破除他們的,會有第一個(1)是所念故,第二個(2)見彼果故。的這一種過失。怎麼說呢?: 第一個(1)是所念故意謂:憶念是緣念過去的事,這你實事師也承許。緣念過去的事,既然是緣念過去的事就一定要有前後。不然你如何緣念過去呢?假若你承許有自性的話,又那來的前後呢?絕對沒有前後。你又要承許他有憶念又有自性的話,可是他又沒有前後的話,哪你的憶念到底存不存在呢?哪有這樣的憶念存在呢?所以憶念就不可能存在。所以你就沒有所念故了。雖然你說有所念故,但事實上是沒有。第二個(2)見彼果故。意謂:所謂的憶念呢?當然他是由前念所生,所以才會憶念。假若你承許他為自性有的話,如果自性有的話他不可能有因生果。因為他不改變,又哪來因生果。所以就沒有因生果的念,為所生。會變成這樣的過失。不僅如此,你承許他自性有,又會如同剛所說的,過去的事已經消滅掉了,滅了這當然存在。滅了就沒有作用了。可是你又承許他自性有。是不是還要再尋找,你承許他自性有,是不是還要尋找有作用的自性有,那你是不是成為「有作用」及「無作用」會成為一。那就會「常」與「無常」會成為一。這樣你也不會承許。所以你會有這樣的大過失。以上所說的是自續派以下,但不包括一切有部,因為一切有部也承許過去、現在、未來,皆是無常法,他跟應成派一樣。但差別在他認為要實體有。可是中觀應成派他認為唯名言假立,些許自性都沒有。這是差別的不同點。這地方重點在破實事師所說的「有事」跟「無事」。以及實事師所承許的一切諸法要存在的話,要變成有自性。如果無自性的話,諸法就全無。要破斥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