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覺功德林
cuninsights.us
廣論

p502

2026-04-12

(p502+1)

車與彼支自性非一。若性一者,如支眾多車當亦多,如車是一支亦當一,作者作業皆當成一,有此等過。

[釋]:車的體性與彼車之支分自性非一。若車之體性與車之支分自性是一者,則有三種過失。如果是自性有,自性有是不依他,但是車子是不是要依著車子的支分,那現在是自性有的話,車跟車的支分就變成一了,並沒有所謂的誰依誰了,就變成車即是車子的支分,那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會有三種過失。

第一過:如車之支分眾多,則車應當亦成為多。但是我們透過分別心去觀察,明明車子的支分是很多,如果車子跟車子的支分變成一的話,就會變成:支分多,車子也變多了,會有這樣的第一個過失。

第二過:如果車之體性是一,也就是說車跟車的支分體性是義,自性有,又是一,站在車的角度,車是一啊,則支分亦應當成為一。

第三過:作者與作業皆當成一。這地方講的作者是指車子,車子的支分就是作業,就會變成一了。以世間的這種名言來講沒有這種車子的存在。所以會有此等三種過失。

這是自性一。

(p502+2)

又與自支體性非異,異如瓶衣各別可得,不可得故。亦當無有施設因故。

[釋]:這個是講所謂的自性異。又車與車自支分之體性非自性異。假若體性自性相異,則應如瓶、衣不相干之體性異各別可得。

我們知道瓶跟衣這兩個體性根本是不相干的,所謂不相干的話,沒有瓶,衣服也存在啊,沒有衣服,瓶也存在啊,所以它們是不相干的體性異,各別可得了。然而,車與車自之支分於自性有之體性相異,如果這樣的話變成車子跟車子的自支分變得不相干了,那如果變得不相干的話則離開車之支分或車子的施設處,那如果離開支分或施設處的話,車子根本不可能有,所以車亦不可得。同樣道理,亦當無有車之施設因而來施設車故。為什麼呢?因為車的施設處跟車子變成不相干的體性異啊!那如果不相干的體性異的話那就會車子的施設處不存在,那車子還會存在啊,就會變成這種過失。反之,無車亦無車之支分,因為,有車才能稱為車之支分。你現在沒有車子的話,哪來的車子的支分呢?

這個地方來做個解釋:這個我跟這個蘊體,我們一開始就有講說,某一法跟其他這個法的施設處,在心識的呈現不是一,就是異。所謂的一,就是說我跟蘊體,或者說任一法跟它的施設處變成有相屬關係,所以我們說體性一就是相屬關係。為什麼說相屬關係呢?因為這個法不存在,施設處也不可能存在。施設處不存在,這個法也不可能存在。所以只要一個被遮除掉,另一個也不可能存在,所以稱它為體性相屬,體性一。可是雖說是相屬關係體性一,你也不能說他們是自性一,我們說它有相屬關係,有相屬關係可是它各自的體性又不一樣,所以我們稱為異。這個異如果在中觀應成派來講,這個異,名言假立的這個異也成立,就是我們剛剛解釋的法跟法的施設處,我跟我 的蘊體,它們是體性一唯名言假立,這個可以成立。同樣道理,我跟我的蘊體,它的體性是不一樣的,那這不一樣的名言假立也可以成立,是不是這樣?所以我們講說它體性一,雖然體性一可是兩個體性不一樣,分別心的詮釋安立不一樣,所以叫反體異,各個法的自反體是不一樣的,所以叫反體異。但是你如果承許它自性有就變成自性一,要不然自性異。如果是自性的話(我們知道自性是不觀待他不依他),那就會變成法跟施設處變成一樣的,我跟蘊體就會變成一樣了,車子跟車的支分也一樣,就會變成一了,可是車跟車的支分不一樣,我跟我的蘊體不一樣,如果“一”的話就會有我們剛剛說的幾種過失,“我一”,蘊體就變成“一”,那不可能,因為還有五蘊啊!或者是蘊體五個,我是不是變成五個?也不對啊。所以你說他自性一不對,那自性異呢?自性異的話譬如講車子,雖說車子也一定要有車子的支分啊,沒有車子就沒有車子的支分,如果你說他自性異的話,車子跟車子的支分就會變成體性不相干之異,不相干話,沒有車子的支分,車子也要在啊,可是沒有這種事啊。同樣道理,沒有車子,難道車的支分在嗎?也不可能在啊。

所以以上我們剛剛所消文的站在這個自性一自性異來說,那由這個自性一自性異就是自性有演變來的聚支。我們是不是講有聚支,還有能依--以能依為主就是以車子為主,所依的話是以車子的支分為主。這是等一下要消文的,我們先講好了。自性的我都不存在了怎麼會有自性的聚支呢?是不是這樣?我們來講說聚支,譬如:某一個人他具有他的耳朵或具有他的手,如果是有自性的話那就變成不相干的了,所以就沒有這種自性有的聚支。那能依呢?像車子,(還有車子的支分)也就是說它如果有自性的話,車子依在車子的支分的話,你把支分拿掉的話也應該可以找到車子啊。是不是這樣?可是沒有啊。車子支分當中你找不到車子,要不然以所依為主的話,那車子的支分亦在車子。等一下會用譬喻來說明。

(p502+3)

能依所依二品自非支依,如酪在盤,亦非依支,如天授在帳。若性各異,此二容有無別性故。此中非破互有,是破能依所依有實自相。所舉二喻亦就他許,謂有自相能依所依,如此一切當知皆爾。

[釋]:能依之車及所依車之支分二品自非支依──也就是非自性有的車之支分依於車,譬如酪在盤中。接下來第四個亦非依支──自性有的能依之車依於所依車之支分,舉個譬喻此如天授在帳內。這個地方說如果車子跟車子的支分有自性的話,那它們兩個體性應該變成不相干了,如果不相干的話就會變成這兩個譬喻--如酪在盤中;天授在帳中。這個是不是用眼前識就可以看到,是不是這樣?可是車跟車的支分可以這樣看到嗎?不可以。因為沒有這種車子。所以下面講說若有自性成立各自相異,則以上所說此能依、所依二者如同譬喻般的容有,然實際上無各別自性之體性故。此中非破能依、所依相互觀待而有--名言有,是破能依、所依有實自相。所舉例子--酪在盤中、天授在帳內二喻亦就他宗亦承許在名言中盤與酪是體性不相干之異,也就是說我們的眼識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了,亦即謂有自相之能依、所依,如此一切當知皆如前所說而了知是破承許自性有,然非破能、所相互觀待而有之名言有爾。也就是說能依所依有自性的話,那應該像酪在盤中或天授在帳中,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p502+5)

又具支者亦不應理,若車具支,應如天授具足牛等異體可取。如是車與自支各異亦應可取,然不可取故無具義。

[釋]:又具支者--自性有之車具有車之支分亦不應理,若車是以自性有的方式而具有車之支分,則應如天授具足牛等不相干之異體可取,所以天授具足牛等不相干之異體可取名言識應可現見,然實非可現見,也就是說看不到啊!可是車跟車支分是不可能這樣子的。所以下面說如是若自性有之車與自之支分體性各異,則眼識亦應可取、可現見。然離車之支分車亦不可取,故無自性有之具有義,具有義這個也不可能存在。

(p502+6)

如云天授有耳,車有支者亦不應理,已破異性故。若此具支有自性者,應是一性前已破故。天授有耳,於名言有,此非所破,車亦許爾,故是破除自相之具。

[釋]:如云有相屬之異的天授具有天授之耳,車具有車之支分者。我們剛剛說他為什麼相屬呢?因為沒有天授就沒有天授的耳朵,沒有車子也就沒有車子的支分等等。假若有自性的話亦不應理,前面已經破掉自性有的相異之相關或不相關之體性故。這個全部都給他破除掉了,無論說相關或者不相關,只要自性有的話那這個都是不存在的,所以說若此車具有車之支分有自性者,那就會變成一性,那如果是自性一的一性的話,那此於前p502+1已破自性一故,是不是這樣?所以天授具有天授之耳,這個在名言當中是可以的,唯名言假立可以,所以此名言有就不是所破了,車具有車之支分亦許名言有爾,故是破除自相有之具有。而不是破除名言有之具有。

(p502-5)

餘二執者,如云:「若合聚為車,散住車應有,無有支無支,形車亦非理。」此有二執,謂以支聚及形差別安立為車。

[釋]:“餘”的話,是不是剛講說七相觀察,那前五項已經解釋完了,剩下兩支,所以餘二支說“餘”車之支分積聚、還有包括支分積聚之形狀,將此二(這個此二是說積分積聚或者說形狀)執為即是車者。如《入中論》云:「若車之支分合聚即是堆聚為車(車的支分堆積起來叫車,因為你承許積聚叫車嘛!),所以堆積起來也叫積聚呀?則車之支分散住(所謂散住,將支分拆散後隨便堆在一起的積聚)這個時候車應該有啊,你不是說積聚是車嗎?然無有支之車亦無車之支分積聚,也就是說無有支則無支分之積聚。又支分聚合之差別形狀即是車,亦非理。」因為支分積聚也不是車,但他所形成的形狀怎麼又會是車呢?而且沒有車就沒有車之支分積聚,同樣的道理,怎麼會有支分積聚的差別形狀呢?所以,車亦非理。接下來說:此有支分積聚、形狀二種執著,謂以支分堆積聚合及支分聚合之形狀差別安立即是為車者,皆不合理。

(p502-4)

其中唯以支聚為車不應道理。此中有二,一違正理,謂輪等支分離散布,完聚一處亦應有車,以為支聚即是車故。

[釋]:其中唯以車之支分堆積聚合即是為車,不應道理。此不應道理中有二:一、違正理,謂輪軸等車之支分分離散布於各處,之後再完聚堆積於一處時亦應有車啊!因為以汝承許為支分堆聚即是車故。第五個是不是承許積聚就是車,對不對?那如果這樣的話,支分散開以後再把它積聚在一起那應該是車啊。

(p502-3) 

二違自許,謂自部實事諸師,許無有支唯許支集。若爾,支亦應無,無有支故,是則亦無唯支合集,是故支聚亦不成車。

[釋]:二、違汝自許,謂佛教自部實事諸師之宗見,皆許無有支--以有支之實有是觀待名言而有,它並不是以自立之體性而存在,故許假有,也就是它不是真實的車。唯許支分積聚為實有--於名言安立任一法時,此法真實之體性是於支分積聚上而有。中觀應成本宗問難云:若爾--如汝實事諸師所許,則支分亦應成無--即是不存在,以無有支故,若無有支,是則亦應無唯支分合集之積聚,此中之〝唯〞字是遮除實事諸師所許有支不是車。若有支不是車,則支分積聚或形狀亦皆不是車。以〝支分〞是觀待〝有支〞而有,故若無有支則支分要觀待何者而成為有支之支分呢?是故支分堆聚亦不能成為車。

(p502-2)

破支聚為車,是此論師所許不須簡別,聚合是車施設事故。說蘊是我所施設事,非是我故。

[釋]:破支分堆聚即是為車,是此月稱論師所許。車之支分不即是車,此於名言即可破除,不須加勝義簡別。然支分聚合是車之施設事,車是依車之支分(車之施設事)而有,故車之支分非即是車。如是,依此道理而說:我之蘊體是我所施設事,也就是說,我是依我的蘊體安立而有,故我的蘊體非即是我故。這個地方講說車之支分積聚不是車,同樣道理,我的蘊體也不是我,這個不需要勝義簡別就可以看得出來。

(p502-1)

若唯支集不許為車,以支合時形狀差別立為車者,此如前說無有支者,支亦無故,唯以支形安立為車,不應正理。此過違自許,亦字顯示非僅支聚為車非理。

[釋]:假若唯支分集聚不承許即是車,而是以支分合聚時形狀之差別安立即是為車者,此如前p502-2於破除時所說:「無有支故,是則亦無唯支合集。」故若無有有支者,則車之支分亦無故,依此道理而說:唯以支分聚合差別之特殊形狀安立即是為車,不應正理。因為,若無有支,則支分積聚之差別形狀亦無,也不可能有。此種過失違背汝實事諸師自所承許──以汝承許有支不是車故,此p502-5偈頌:「形車亦非理」之〝亦〞字是顯示非僅由支分堆聚即是為車則非理,支分積聚差別特殊之形狀亦非即是車。這個地方說,支分積聚所產生的這個形狀是不是依著支分積聚有的?那支分積聚他也要觀待這個車子的支分啊,如果沒有車子,你又哪來的車子的支分?沒有車子支分的話,車子支分的積聚又在哪裡呢?支分積聚沒有的話,車子支分的積聚所形成的這個形狀又要在哪裡安立呢?所以無論支分積聚或者是支分積聚後的形狀都不是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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