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覺功德林
cuninsights.us
廣論

p511

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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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11+2)

如是若許我蘊是一,二十七品云,「云何所取法,而成能取者,」此是大過。如名言云,此數取趣受如是身,蘊是所取,我是能取。若許彼二是一,作業作者亦當成一。能砍所砍,瓶及陶師,火與薪等,皆當成一。

[釋]:如是若許我這個有情與其蘊體是體性一而且有自性,此於《中論》第二十七品云,「云何所取法(蘊體),而成為能取之我者,」如果說體性一又有自性的話就變成蘊體就是我,蘊體就是補特伽羅,補特伽羅就是蘊體,這個會成為很大的過失。這個過失如同我們所說的,蘊體滅了有情是不是要滅了?就會成為很大的過失。如世俗名言云,此數取趣受如是身,一般來講在世俗名言上會說這個有情他取這個身,那既然他取這個身的話那蘊體一定是所取,數取趣一定是能取,一定會有能所,所以這個我或者是數取趣是能取,所以你承許他是一不合理。若許彼二──蘊體與我(數取趣)是自性一,則作業作者亦當成一。我們知道作業就是造作嘛!造作業是不是觀待補特伽羅他才會造作,所以這個作業是觀待能造者補特伽羅。既然是觀待能造者這個補特伽羅的話,有觀待怎麼能成一呢?不可能呀!假設你有自性的話那作業和作者就變成一了。能砍者於所砍之事,這個是砍樹,樹是被砍,能砍是不是有情?那如果是體性一又有自性的話,那就變成補特伽也是所砍的樹,所砍的樹也是能砍的補特伽羅,這不合理啊。以世間的名言來看的話都不可能成立的,都是錯誤。同樣的道理,瓶及陶瓶之師,你說陶瓶存在的話你也要觀待陶瓶之師,沒有陶瓶師也沒有陶瓶,所以陶瓶之師是能作者,所作是瓶它不可能是一。同樣的道理,火與薪等,燃燒的火一定要觀待木材,那木材會燃燒也一定要觀待火,所以火是能燒,木材是所燒,皆當成為非別別法之一,就會變成一了。像火和木材如果變成一的話,那到底是誰燒誰?難道是木材燒火嗎?不合世間的名言。

(p511+5)

如十品云﹕「若薪即是火,作者業成一,以此火薪理,我與所取等,及瓶衣等俱,無餘盡當說。」《入中論》云﹕「取者與取理非一,業與作者亦當一。」如是若許我蘊是一,許我無義,我當成多,作及作者理當成一,造業失壞,未造會遇,說憶宿生不應道理。有六過故,不當許一。

[釋]:又如《入中論》第十品云﹕「若薪即是火,作者及作業成非別別法之一——就成為一了,以此火薪之正理,我之能取與所取之蘊等,及所取之瓶還有衣服等俱是一,有太多的事例了,無餘盡當如是說。」只要世俗名言安立的一定就會有能所,這個地方進一步來講,我們說現證空性是不是有能證者?空性是不是所證,所以有能證、所證,如果是一的話難道能證者補特伽羅即是等同空性嗎?不是的。空性也不是能證補特伽羅啊!空性是常法,補特伽羅是無常法。哪來成為一呢?所以要相互觀待,非自性有的。此中〝無餘〞即是找不到任一事物,不成非別別法(也就是說找不到一個事物在名言的安立上能所為一,進一步來講它體性一又是自性有,承許它自性有,不可能會有這種法──即皆是一。《入中論》云﹕「能取者與所取之理非是自性一,若是自性一,則業與作者亦當一。」如是若許我與蘊是自性有之體性一,則會有種種過失:第一、許我無義,以蘊即是我。這個許我無義的話,我們說名言安立這個“我”是有作用的,名言安立的蘊體也有蘊體的作用,名言安立瓶子也有其作用。假若蘊體是我的話,那再安立我就沒有作用了。第二、我當成多。理由呢?因為蘊體多。我跟蘊體成為一的話,是不是蘊體多我就會變多。第三、作業及作者理當成一,如此則成:第四造業失壞。第五、未造業會遇業果。就如同我們剛才說的,前一刹那跟後一刹那,前一生跟這一生,那如果他說有自性的話變成不相干的,那這樣子變成不相干的話,前一生死了以後他所造的業由誰來承受,當然是前一生他自己造,他自己受。可是那他已經滅掉了,他已經滅掉了那是不是所造的業就不會感果了?是不是這樣?那下一世和前一世不相干之異呀?如果說由下一世感果的話那下一世和前一世不相干的話,那他也沒有造前一世的業力呀,怎麼說由下一世來領受呢?所以那就變成他沒有造業,還會感受果報。這是第五個過失。第六、說憶念宿生不應道理。因為變成不相干了。所以總有六種過失,故不當承許自性有之體性一。所以這邊是破斥相續又有自性的。

(p511-5)

第二破異品。若我與蘊二性非一,而許性異,當有何過。第十八品出此過云,「若我異諸蘊,應全無蘊相。」若我自性異蘊而有,應不具蘊生住滅相,如馬異牛不具牛相。

[釋]:第二、破除不相干的異品。若我與蘊此二體性非一,這個一前邊已經破除掉了,然而在自性有之上承許體性異——自性有又體性異,那會有何過失?如《中論》第十八品出此異品之過失云,「若我自性異與諸蘊——跟這個蘊體不相干,不相干之異的話,則我與蘊體成為不相干之異,我應全無蘊之生滅相。因為我跟蘊體不相干之異」若我自性異與蘊而有,我應不具蘊體生住滅之有為相,此如同馬異於牛,因為它不具有牛相。

(p511-4)

若謂如是,《明顯句論》立他比量難,謂彼應非設我名言處非我執境,是無為故,如虛空花,或如涅槃。

[釋]:若謂如是他宗所許自性有之我與蘊體為相異而有,那就成為不相干之異,則月稱論師於在《明顯句論》設立依他所許比量而來問難,依他宗所承許比量來問難,謂彼蘊應非施設我名言之施設處,亦非我執之所緣境,我們知道只要談補特伽羅一定離不開蘊體,同樣的道理,談我也沒有離開蘊體。那如果蘊體跟我體性異又自性有的話呢,那蘊體就不是名言我的施設處了,不是我的施設處當然也不我執的所緣境,我們知道,我執的所緣境一定要存在的,那執為自性有啊。如果他離開了蘊體跟蘊體不相干的話,那我是不是變成無為法了?因為離開了蘊體的生住滅相呀!那如果沒有生住滅相就會成是常法,成為無為法了,所以應是無為故。如同虛空中之花──虛空中之花是不存在的,虛空中之花在境上是找不到的。分別心可以顛倒顯現虛空中之花,可是在虛空中找的到花嗎?找不到。那這個我就變成不存在了。同樣的道理,就會如同涅槃──涅槃是常法,用這個譬喻 我如不具有這個蘊體的生滅相,那我就變成常法了。

(p511-2) 

佛護論師說,我若不具生滅之相,即應是常,常則無變,全無作為,計執有我,毫無義利,流轉還滅皆不成故。

[釋]:佛護論師說,我若不具有有為這個蘊體生滅之相的話,我即應是常,若是常的話則無變化,因為全無因果之作為,故計執有我,則一切言說皆變成沒有意義了,一切言說安立輪回涅槃等等這些都沒有意義了,因為你執常嘛。如果你要涅槃是不是一定把輪回滅掉,如果輪回滅掉的話同時安立它為涅槃。是不是由因到果,可是你常的話那這些安立還有什麼用?變成多此一舉,變成虛空之花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一切言話變成毫無意義了。因為若無因果之作用則成為常法,若是常法你怎麼安立輪回流轉,流轉還滅?這個皆無法成立了。

(p511-1)

若離諸蘊變礙等相,自性異者應如是可得,譬如色心異相可得,然不可取,故無異我。第二十七品云﹕「我離所取蘊,異者不應理,若異無所取,應見然不見。」《入中論》云﹕「故無異蘊我,除蘊不執故。」故諸外道增益離蘊異義之我,是未了解我唯假名。

[釋]:若我離諸色蘊變礙等五蘊生滅之行相,若自性異者應如是離諸蘊有異相可得,如果說我跟這蘊體變成不相干的異相,那是不是我們的眼識可以直接見到我嗎?離開蘊體是不是可以直接見到我?可是離開蘊體可以見到我嗎?又不可以。譬如:色與心、色是質礙,心是領受。在我們的認知,可以很清楚地認知色跟心變成不相干之異了。同樣的道理,牛與馬變成不相干之異。這個直接有異相可得啊!如果你說我是離開諸異相的話,應該跟色與心或者牛與馬直接可以看到其異相呀!然離諸蘊相此我不可取,故無異於蘊之我。《中論》第二十七品云﹕「能取之我離所取之蘊,成為不相干之異者不應道理,若自性異於蘊體之無所取,應見能取者之我,然不可見。」離開了自性異的蘊體是沒有所取的,如果有的話應該可以看得到,可是沒有。《入中論》云﹕「故無異於蘊之我,除了蘊之外不執我故。」除了蘊體之外不會執為我,故諸外道增益離蘊之外不相干之異義,這個異義是另外一個境就是離開蘊體的我,我們知道依蘊體安立為我,那離開蘊體外又有另外一個我可以安立的話,可以找得到嗎?找不到。外道為什麼會這樣呢?此是未了解此我是不離蘊。他不離蘊可是你又不能說他即是蘊,前面有說破自性一的,你又不能說他是自性一,可是我又沒離開蘊體,所以我是依蘊唯相互觀待而假名安立而已。